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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相关文章

关于举办国家药品标准提高与中国药典技术要求培训班的通知

关键词:        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培训

摘要:

国家药典委员会定于2020年12月下旬举办国家药品标准提高与中国药典技术要求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补血益母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药品标准,药典,补血益母颗粒

摘要:

我委拟修订补血益母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10574(ZD-0574)-2002-2012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补血益母草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注射用盐酸伊立替康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药品标准,药典,盐酸伊立替康

摘要:

我委拟修订注射用盐酸伊立替康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注射用盐酸伊立替康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导读

关键词:        《中国药典》,一部

摘要: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集大成者,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不仅是药品质量控制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有效工具之一,同时对规范行业秩序、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盐酸氮芥酊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药品标准,药典,盐酸氮芥酊

摘要:

我委拟修订盐酸氮芥酊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盐酸氮芥酊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注射用盐酸格拉司琼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药品标准,药典,盐酸格拉司琼

摘要:

我委拟制定注射用盐酸格拉司琼国家药品标准拟收入药典增补本),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注射用盐酸格拉司琼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甲泼尼龙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第二次)

关键词:        甲泼尼龙,国家药品标准,药典

摘要:

我委拟修订甲泼尼龙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甲泼尼龙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碳酸钙D3片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第三次)

关键词:        国家药品标准,碳酸钙D3片,药典

摘要:

我委拟修订碳酸钙D3片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碳酸钙D3片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 “葛酮通络胶囊” 国家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葛酮通络胶囊,药品标准,药典

摘要:

我委拟修订葛酮通络胶囊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13552006-2009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葛酮通络胶囊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于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国家药品标准

摘要:

我委拟制定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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