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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条信息免费查询! “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今日上线

关键词:        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

摘要: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键词:        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专项整治

摘要: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发布脱蛋白乳矿物乳糖粉(乳制品渗透物粉)适用标准(暂行)的公告

关键词:        脱蛋白乳矿物乳糖粉(乳制品渗透物粉)适用标准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对相关国际食品法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研究,并审查通过,发布脱蛋白乳矿物乳糖粉(乳制品渗透物粉)适用标准(暂行,详见附件)。

关于征集2020年国家药典委员会拟立项课题化学药品国家标准色谱质谱图集承担单位的通知

关键词:        化学药品国家标准色谱质谱图集承担单位

摘要:

为做好化学药品国家标准提高工作,提高化学药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执行性,拟定立项化药国家标准色谱质谱图集汇编专项课题,该课题研究主要目的是按照国家标准的方法,通过考察不同的液相色谱柱分离情况,汇编符合国家标准方法的液相色谱图集和相关杂质的质谱图集,从而能够快速选择适用国家标准方法的液相色谱柱,提高国家标准的可执行性。现公开征集该课题承担单位。

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的通知

关键词:        环境空气,监测技术方法指南

摘要: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我部组织对《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摘要: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散寒药茶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散寒药茶,药品标准

摘要:

我委拟修订散寒药茶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散寒药茶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关于推荐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及理化分析方法专家库候选人的通知

关键词: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及理化分析方法专家库

摘要:

为不断提升《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及理化分析方法的严谨性、适用性和质量可控性,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科研院校、企业协会在标准制修订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药典标准研究的平台,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报“国家药典委员会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及理化分析方法专家申请表”(见附件),我委将根据报送信息选择适合的人员参与相关标准研究及讨论,择优纳入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键词:        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摘要: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我委拟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6月11日前反馈我委科教司。

关于低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关键词:        低精蛋白锌胰岛素,国家药品标准

摘要:

我委拟制定低精蛋白胰岛素注射液(曾用名:低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并拟收载入《中国药典》2020年版增补本,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低精蛋白胰岛素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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