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酯及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1)A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A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2)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的有机液体。B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3)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4)本表所列英文名为化学品的常用英文名。命名是按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推荐使用的命名原则进行的。
(5)危险性分类说明
(5.1)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5.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5.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5.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1)“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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